李从悠 http://m.39.net/disease/a_5470751.html8月30日
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一则
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公告
涉及海滨街道海垄、博基、博茂、官衙、
清源、大庙等6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上世纪90年代,为解决我市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用地问题,市人民*府征用位于大文圹一带.97亩土地出让给原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作为原*府机关新办公楼项目建设用地,并由原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于-年分别与原大山江镇博茂管区井头村等6个自然村签订了《征地协议书》。
该.97亩项目用地已分别于年9月2日、年4月2日获得原省国土资源厅、原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补办征地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
01
用地范围
该项目用地位于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北面,吴川市第二中学西面地段(四至及四周边界线详见位置示意图)。
02
土地权属及面积
该项目用地涉及吴川市海滨街道梅逢社区海垄经济合作社19.亩、博基经济合作社50.亩,博茂社区井头经济合作社72.亩、官衙经济合作社5.亩、清源经济合作社8.亩、大庙经济合作社26.亩的集体土地,以及*府已收储并支付补偿款用地40.亩。
03
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湛江市人民*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7号)有关规定执行,吴川市海滨街道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万元/公顷(7万元亩)。
04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湛江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16号)有关规定执行。
05
留用地安置
原则上按原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各被征地村集体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执行,征地留用地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安排,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集体土地权属中选址安排留用地。
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若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或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府充分协商,对留用地选址或用途等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湛江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5号)的规定执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按33万元/亩计算。如已落实留用地的,不再另行安排。
06
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位置示意图
编辑丨房小月*素材来源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平台予以删除-END-